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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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一般什麼時候開庭?

交通道路上肇事後被發現有人員的傷亡肯定不能夠繼續通過私下的給付賠償來終結事故爭議而必須開庭,或者説受害者不滿意對方給的賠償數額就會起訴,但是大多初次經歷訴訟的當事人如果沒有通知都不會了解開庭的時間,而開庭實際上都會在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開庭。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交通肇事罪一般什麼時候開庭?

一、交通肇事罪一般什麼時候開庭?

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對具體的開庭日期沒有明確規定,但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下列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三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下列行為之一,視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在六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

綜上所述,認定某個司機在道路事故中引發的罪責屬於肇事都會經歷訴訟的程序,而訴訟並不是説隨意由法官做出決定就可以直接結束的,而是需要根據確實的證據和事實進行客觀的調查後才能正式開庭以免訴訟出現偏差而影響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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