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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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半月板損傷鑑定1級傷殘是否有可能

交通事故半月板損傷鑑定1級傷殘是否有可能

一、交通事故半月板損傷鑑定1級傷殘是否有可能?

半月板損傷一般不可能是一級傷殘,傷殘共分為十個等級,要等到治療終結傷情穩定後才能去做鑑定,傷殘鑑定由具備鑑定資質的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

一級殘疾的狀態是:

1、級重度智力障礙。

2、極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4、三肢癱(肌力1級)。

5、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6、植物性生存狀態。

7、遷延性昏迷狀態。

8、呼吸困難ⅳ級。

9、心功能ⅳ級,或心功能ⅲ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10、心臟移植術後。

11、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2、小腸切除90%以上。

13、雙腎切除或孤腎切除,用透析維持,或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4、三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5、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全身體表面積的90%以上。

二、交通事故後什麼時候做傷殘鑑定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 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鑑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平治療後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後,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後進行鑑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鑑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後,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後的情況。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託,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但在委託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鑑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否則其鑑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採納。

半月板損傷的傷殘級別需要以具有鑑定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為準。傷殘鑑定機構不應該按照任何人的意願去左右傷殘等級的鑑定結果,如果僅僅是半月板損傷出具的鑑定結論就是一級傷殘,不排除選擇的傷殘鑑定機構根本就不具備相關的資質,這樣的鑑定結論也有可能會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