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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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事故可適用簡易程序

哪些交通事故可適用簡易程序

近些年來交通事故的發生屢見不鮮,嚴重程度不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上也有不同。造成影響較輕的,可以進行簡易程序對事故進行處理。那麼到底哪些交通事故可適用簡易程序呢?下面讓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情形包括(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 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

2、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3、 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4、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5、 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6、 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7、 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8、 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二、交警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理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2、在處理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但是有上述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3、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敍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相信大家看了之後也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一定要一定時間報警,並注意對現場的保護。小編就介紹到這裏了,如果還有需要了解的,歡迎到本站網站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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