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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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責任怎麼認定

交通事故的責任怎麼認定

交通事故的發生,可能出現在機動車在之間,當然也有可能是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然而對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不區分實際發生的主體,交警會根據具體情況先作出事故責任的認定。究竟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怎麼認定?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性質

(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我國從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定,將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視為一般侵權責任,該《辦法》一出台,便受到眾多學者的質疑,筆者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應是特殊的侵權責任而非一般侵權責任,理由和法理依據有:

1、致害物的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害物體,主要是道路上的機動車輛,它們屬於高速運輸工具,高級轎車,時速均在100公里左右,一般機動車輛,時速也保持在50-80公里之間,它們運行時,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性,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作業造成損害的,屬於特殊侵權責任的範圍,《發法通則》是我國的基本法;《辦法》屬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不應與基本法相牴觸。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出於行為人的過失,在侵權的民事責任中,一般侵權行為人的過錯形式既有行為人的過失,也有行為人的故意,道路交通事故中,行為人不是希望和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過錯形式,只能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失。

3、構成要件和負責條件具有特殊性,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由四個要件構成,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不必像一般侵權責任那樣由四個要件構成,過錯責任原則由損害事實。因果關係,行為的違法性和過錯組成要件;無過錯責任原則由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組成要件;《辦法》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為過錯責任原則,因此沒必要規定負責事由,特殊侵權責任的負責事由與違約責任的負責事由不同,前者就由法律作出規定,後者一般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行為 侵害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行為造成人身傷亡的,那麼其行為侵害的對象是他人人身,即不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權或生命權,而且還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權益,造成了今後某些權益的喪失,如致人傷殘,勢必減少其日後經濟收入,間接地影響其對被撫養人撫養能力;如果事故行為造成財產損失,侵害的對象是他人財產,既包括已形成的財產權利也包括未形成的權利的財產,如間接的財產的損失。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怎麼認定

(一)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二)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三)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四)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對於交通事故責任主要有五種,包括全部責任與無責任、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以及同等責任。但是要注意一點,雖然在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的時候不會區分主體,但根據責任確定賠償比例的時候就要充分考慮到事故的主體類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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