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責流程是如何規定的?
為了規範各位駕駛員的行為,我國立法機關在瞭解我國交通現狀的基礎之上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在發生交通安全事故之後,是可以按照交通事故定責流程的規定,先確定責任主體,進而確定事故等級。
一、交通事故定責流程:
1、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經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佈交通事故責任時,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處理),出具有關證據,説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並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當事人。如拒絕簽收,可能造成放棄申訴權力的後果。
4、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後,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公佈重新認定決定。
5、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認定。
6、辦案人員宣佈事故責任時,要出示如下證據,説明定責的理由和依據:
1)事故照片
2)車輛、人體(受傷或死亡)的檢查、勘驗筆錄
3)車輛、人體(受傷或死亡)等技術鑑定報告
4)事故現場圖
二、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麼處理
(一)對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當事人可以申請複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了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認定的。
公安機在處理事故時,需要首先確定事故的原因,繼而判斷駕駛員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不同的事故等級的認定時限規定是不同的,對於重大事故的認定時限一般是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