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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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優先賠償規定有哪些?

一、交強險優先賠償規定有哪些?

交強險優先賠償規定有哪些?

首先,先予執行是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財物等措施的制度。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由於行為人(侵權人)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則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無疑可以認定為賠償義務人,因此,法院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先予執行保險公司的交強險理賠款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並非所有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均可以在交強險限額內先予執行除醫療費限額以外的其他費用,這就要求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先予執行申請後,應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情況、當事人的傷情等進行必要的審查。

二、人被車撞了怎麼要求賠償

1、受傷未致殘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傷但還未達到致殘的程度,那麼傷者可以索賠的項目有7項: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

2、因傷致殘的

因交通事故致殘,除第一條的各項費用外,還可以索要以下賠償項目(6項):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

3、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以下6項費用: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 ,優先賠償就是屬於在治療沒有終結完而要求賠償義務人先支付相關的賠償,對於此賠償只要符合條件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前提是交強險也有責任限額的,在處理的時候也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受害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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