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徐XX、汪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張XX,男,1944年9月24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懷寧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吳XX,安徽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飛,安徽XX律師。
被告:徐XX,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潛山縣。
被告:汪XX,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潛山縣。
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潛山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XXXX0176940Q。
主要負責人:丁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查XX,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XX與被告徐XX、汪XX、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張XX於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XX申請撤訴屬處分其民事訴訟權利的行為,該行為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張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張XX負擔。
審判員 吳傳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