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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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員醉駕血檢流程是什麼?

駕駛人員醉駕血檢流程是什麼?

一、駕駛人員醉駕血檢流程是什麼?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並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由於未對檢驗具體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交巡警部門一般是儘快送檢,及時將結果通知當事人。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員在醉駕的情況下,由於酒精的麻痺作用,反應能力和視線都受到極大的干擾,對駕駛人員作出快速反應能力提出了很大的考驗,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驗血後存在醉駕行為的,必須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