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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三種不起訴情形是什麼

醉駕三種不起訴情形是什麼

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有以下三種:

1、有坦白和悔罪情節不予起訴;

2、犯罪情節輕微不予起訴;

3、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將構成危險駕駛罪。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每100毫升以上的,就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應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然而,司法實踐中,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是否應予刑事追訴,不能僅機械的適用《刑法》分則條款,而需有機結合《刑法》總則、分則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充分考慮行為人的各種情節及犯罪後的態度,進而決定是否對行為人予以追訴。若醉酒駕駛行為人的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立功情形或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醉酒駕駛的,檢察院應依法作出不予起訴決定書。

《刑法》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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