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規定 普法法律網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2.16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TAG標籤:財產分割 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家庭 夫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