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退伍費離婚怎麼分 普法法律網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2.2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TAG標籤:軍人 婚姻家庭 退伍費 財產分割 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