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的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是:
1、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4、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