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調查律師解答

婚前協議如何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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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如何公證

第一、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本,申請人的問婚證明,證明由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或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辦出具。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書。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受理的。

三、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對雙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後共同財產的界定,也就是説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夫妻或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