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姓名權的規定 普法法律網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1.42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夫妻雙方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TAG標籤:夫妻 婚姻家庭 姓名權 家事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