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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法人沒變更處罰誰

税務法人沒變更處罰誰
律師解析:税務法人沒變更處罰繳税義務人。
法律依據: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18條
納税人税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税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税務登記。
第19條
納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税務登記機關如實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税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税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税務機關發放的原税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第60條
納税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税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税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税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税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税控裝置的。
納税人不辦理税務登記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税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税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税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