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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出資少股份多是否合理

一、註冊資本出資少股份多是否合理?

註冊資本出資少股份多是否合理

1、出資少股份多的這種情形是不合理的,在現實生活當中也不太可能發生,股份的多少,取決於協議,要看合夥人的股權分配,股份的比例就是按照出資比例算的。

2、各個股東的出資比例和出資金額沒有限制,由股東自行協商,以章程和股東會決議形式體現。公司法只是對所有股東的總出資額有最低限制,對所有股東出資裏的現金出資部分有最低比例要求。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徵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於投資人瞭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複雜。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一個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決定於他是否繳納了股款,購買了股票,而不取決於他與其他股東的人身關係,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夠迅速、廣泛、大量地集中資金。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到,雖然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的資本也都劃分為股份,但是這些公司並不公開發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轉讓,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因此,狹義地講,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三、什麼情況下公司收購股東股份?

一般情形下,股東不得要求公司收購股份,或者退還股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出資少股份多的這種情況沒有什麼具體的定論,也有可能是幾位近親屬共同成立的公司,只要其他出資人願意讓出資少的人持有較多的股份,法律上也沒有什麼強制性的限制。否則的話,出資少的人反而佔有公司的股份較多,這種狀態對其他投資人來説也是很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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