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權利有哪些,在公司合併時 普法法律網 合夥聯營 3.18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1、知悉權:即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2、清償或擔保的請求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3、權利損害的救濟請求權。法律依據《公司法》第173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TAG標籤:合併 債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