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

當前位置 /首頁/公司經營/經營管理/列表

公司財產混同的認定

公司財產混同主要表現為公司經營場所、主要辦公和生產設備確以及財務的混同三個方面。由於公司經營場所是固定的,因而認定公司場所和辦公生產設備混同相對容易一些。但是,要對公司財務是否混同進行舉證,往往非常困難,因為第三人通常很難取得公司財務資料。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收集證據資料,證明公司財務混同:
1、收集債務公司的交易的發票、單證。由於公司與股東財務公章在使用過程中經常混同,或者習慣性地與訂立合同主體存在矛盾等,那麼我們就可以對這些存在矛盾的票據、單證等資料比較分析得出公司財務混同的結論
2、通過法院對工商税務等其他國家機關掌握的財產資料進行調查取證,法院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關財產資料。
3、通過網絡等其他各種渠道收集可能與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關的網絡文獻、司法機關查處記錄等可能對證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關的證據資料。

公司財產混同的認定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 第109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係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控制關係;(二)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