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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責任原則規定是什麼?

我們知道我國的經濟在不不斷的發展,在激烈的市場經濟競爭中需要不斷的增強自己的實力才能在市場中立足,一般的公司都是有一定數量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影響是比較大的,因此對於股東的權利在公司法中有詳細的限制和説明,那公司法股東責任原則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公司法股東責任原則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權利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除該條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條文中都規定了股東的具體權利。股東權利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二)股份轉讓權;

(三)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即資產收益權;

(四)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五)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六)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和會計賬簿的查閲權;

(七)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定、監事會會議決定的查閲權和複製權,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複製權;

(八)優先認購新股權;

(九)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十)權利損害救濟權和股東代表訴訟權;

(十一)公司重整申請權;

(十二)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二、什麼是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對於股東權來説是至為重要的,它是指股東除按認繳的股份繳足出資款外,對於公司之債務或公司債權人不負任何其他責任,或曰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正是由於股東權的有限責任原則才使得股東能夠無後顧之憂地向公司投資,才使得公司能夠募集資本,擴充規模。股東權平等原則是指任一股東所享有之權利與負擔之義務均屬平等而無差別待遇或歧視,即所謂同股同權。但股東權平等事實上是指按照股份數額的比例而言平等,並非按股東人數的劃一平等。因為如前所述,每一股東的出資額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不一致的,股東只能根據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的比例來具體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所以每一股東實際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取決於其出資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權利是平等的,持有較多股份的股東在法律上並不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優越,儘管在事實上持有較多的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實現,但這種差別是由表決規則決定的,而非由股權差別決定的。

一般一個公司之後擁有自己的股東才能保障自己的公司資金充足,也就意味着公司的發展直接會影響到股東的經濟利益,也就意味着股東的權利決策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發展,對於股東權利的限制就是保障公司能夠平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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