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是哪些限制
一、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是哪些限制
股份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規定,原則上是禁止的,僅特例除外,比如出現了以下情形: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因此,只要不屬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規定的情況,股份公司不能回購自身的股權,股東也不能要求股份公司回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
對於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按照如下的步驟進行:
1、發起人認購規定數額的股份。即在向社會公開募股前,發起人確定其所認定的股份額必須佔總股份的35%以上,發起人須填寫有關書面文件,確認股份數和股款,達到法定要求。
2、申請公開募股。必須先獲得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然後,發起人還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提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指定的有關資料和文件,經過批准,才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3、認股繳款。即發起人在獲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募股申請的批准後,將招股説明書公開,讓社會公眾瞭解,吸引投資者認股,由認股人填寫認股書,使發起人瞭解認股人的情況,以便通知和聯絡。
認股人在填寫認股書後,按發起人公告的指定時間依認股書中所認購的股份數及金額繳納股款。
4、創立大會。創立大會是在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指定的時間內召開的,由發起人主持召開,各認股人蔘加的大會,討論設立公司的重大事項及公司組織機構的建立。
5、申請設立登記。創立大會選舉出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組成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在創立大會後主要參與和負責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
6、公告及備案。公司成立後,應當進行公告,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經登記成立後,採取募集設立方式的,應當將募集股份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公司法》第八十四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股份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是什麼
法律對股份公司中股權轉讓也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股份轉讓場所的限制。法律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記名股票與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規則不同。對於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對於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3、發起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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