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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佔股多少簽有效?

超過51% 就是説了算了 其他所有人加起來49%也無法否決

股東會決議佔股多少簽有效?

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就公司事項通過的議案。根據議決事項的不同,可將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是就公司一般事項作出的決議,如任免董事、監察人、審計員或清算人,確定其報酬;分派公司盈餘及股息、紅利;承認董事會所作的各種表冊;承認清算人所作的各項表冊;對董事、監察人提起訴訟,等等。形成普通決議,一般只要求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同意即可。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每年召開一次。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或者不設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以後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或者不設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謂不能履行職務,是指因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其無法履行職務的情形。所謂不履行職務,是指不存在無法履行職務的客觀原因,但以其他理由或者根本就沒有理由而不履行職務的情形。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該通知應寫明股東會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目的,以使股東對擬召開的股東會有最基本的瞭解。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除公司法有特別規定的以外,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設立股東會。但股東會是非常設,即它不是常設的公司機構,而僅以會議形式存在,只有在召開股東會會議時,股東會才作為公司存在。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是按其所認繳出資額向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人。

一般公司的股東會議來進行決議,需要有1/3以上的董事來進行出席才能夠產生法律效力。召開股東之後,要根據股東的實際會議情況來進行確定表決。如果有完全控股股東的話,完全控股股東則產生決定性代表意見,只要完全控股股東同意,則該決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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