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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出資的規定是怎麼樣的?,新公司法

一、新公司法,專利出資的規定

新公司法,專利出資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司法關於知識產權出資的規定◆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出資形式的規定。這條規定有以下幾層含義:

1、出資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這樣規定的目的,是要放寬公司設立條件,鼓勵創業,鼓勵投資,尊重公司運作方式的多樣性和創業者以及經營者的能動性。

2、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有一定的限定條件

第一;必須是可以用貨幣估價的財產,因為非貨幣出資也是公司的註冊資本的一部分,註冊資本最終是以貨幣數額來體現的,因此,無法用貨幣估價的財產不能作為出資;

第二,必須是可以依法轉讓的財產,因為股東財產一旦作為出資,即成為公司資產,必須辦理相關財產轉讓,如果不能轉讓,就不能成為公司資產。需要説明的是,僅是能夠轉讓還不夠,還必須是法律允許轉讓的可流通物,法律不允許轉讓的不能作為出資;

第三,即使可以用貨幣估價,也可以依法轉讓,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是不能用做出資的,比如煙草等專賣物品,不得作為非專賣企業的出資。

3、確定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價值應當經過評估這個環節。這裏包括了三層含義,即:A為什麼要評估作價,B由誰來評估作價,C對評估作價有什麼要求

A為什麼要評估作價

第一,公司註冊資本多少,要以貨幣數額體現。對於非貨幣財產,必須折算成貨幣。同時,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後,須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出具證明,對非貨幣財產的價值評估作價。

第二,公司註冊資本是公司財產的一部分,當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時,需要以包括註冊資本在內的公司財產進行賠償,不對非貨幣財產進行評估作價,就無法進行賠償,也無法確定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是否真實可靠。

公司的股東,是公司設立的出資人,一般出資的方式是認繳出資。但是出資的方式不一定都是通過貨幣出資,很多公司的股東可以用專利,或者是自己的一些不動產作為出資額進行出資,這些都是靈活應用的,並不是都侷限於用貨幣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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