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

當前位置 /首頁/公司經營/經營管理/列表

東莞私募基金公司風險提示函的規定

【為您推薦】海東律師 鉅鹿縣律師 金安區律師 南沙區律師 市中區律師 礄口區律師 温州律師

東莞私募基金公司風險提示函的規定

我國法律、法規對私募基金公司做出了統一性的規定,各地可以依據本地民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適用、增減相應的規定,東莞私募基金公司在網上公佈了風險提示函,以便投資者做出更明智的選擇。本站的小編將內容整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投資者應為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根據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如下:

一、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二、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本網站所載的各種信息和數據等僅供參考, 並不構成廣告或銷售要約,或買入任何證券、基金或其它投資工具的建議。投資者應仔細審閲相關金融產品的合同文件等以瞭解其風險因素, 或尋求專業的投資顧問的建議。

基金產品淨值可能會有較大的波動, 並可能在短時間內大幅下跌, 並造成投資者損失部分或全部投資金額。您應確保有關投資產品適合您的需要。如有懷疑,請諮詢按中國內地法規註冊的專業分析師的意見, 並要求其確認有關投資產品適合並符合您的投資目標。

投資產品的價格及其收益存在漲跌變動, 而過往的產品業績數據並不預示其未來的表現, 投資者不應依賴本網站所提供的數據做出投資決策,否則由投資者自行承擔所有風險。

東莞私募基金公司在風險提示函對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做出了規定,此標準對淨資產的要求很高,也對年收入做出了規定,同時也限制了能作為投資者的單位,也無疑這縮小了能作為投資者的範圍。東莞私募基金公司頁聲明此風險提示函並不是以要約的形式而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