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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違反忠實義務情形是有哪些?

一、董事違反忠實義務情形是有哪些?

董事違反忠實義務情形是有哪些?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二、董事忠實義務同注意義務的區別

然而,董事義務不僅不同於注意義務,而且董事忠實義務還具有自己的具體內容,不僅不能為注意義務所取代,而且其具體內容還在不斷豐富、充實和完善。

1、本質不同

忠實義務在本質上不同於注意義務,不容混為一談。董事的注意義務本質上是一種管理義務(management duty),是董事在管理公司活動時應依法運用自己的才能、技能、知識、判斷和經驗並達到某種標準的義務。董事注意義務不僅存在於契約關係之中,而且還存在於侵權關係之中。而董事之忠實義務則是一種信賴義務,是公司基於董事之品德、才能而委任或委託他為公司管理事務,因此,此種義務主要存在於契約關係之中。在英美公司法中,“信託”一詞抽象地講就是忠實義務一詞。根據此種義務,當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表現出信任(trust)、信賴(confidence)或依賴(reliance)時,另一方即對對方承擔忠實義務。Muir指出:"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存在着優勢或影響力,而此種優勢或影響力是由於另一方當事人對他存在着信任而產生的,則他們彼此之間即存在着信託關係"。董事既然是基於股東之信任而選任來為公司管理事務,他就必須居於純為公司服務之立場而有所為,不可利用其地位以謀私利為其一般內容。

2、義務的指向不同

董事的忠實義務僅為對公司的義務,而董事的注意義務不僅是對公司的義務,而且在某些情況下亦是對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義務。在傳統公司法中,董事僅對公司承擔義務,不對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承擔義務,在現代公司法中,此種信條巳被有效地打破。

違反後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責任範圍和方式不同對於董事違反注意義務所承擔的責任而言,該種責任既可能是違約責任,也可能是侵權責任,但它們均以公司遭受董事行為之損害和董事有過錯為責任構成要件。董事是否有過錯,應參考公司的商事性質,董事的人數,公司組織章程之規定,管理的通常程序,董事的經歷、知識和經驗等因素加以決定。一旦判定董事有過錯,董事即應就其過錯行為對公司、股東或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其範圍限於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損害。而董事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是一種契約責任,由於忠實義務的內容不同,董事的責任也不相同。不過,董事的此種責任有時並不以董事有過錯和公司有損害為其構成條件,而以董事獲取利益為其責任構成要件。在這種情況下,董事對公司承擔責任的範圍不是公司遭受的損害,而是董事因違反忠實義務所獲得的利益。

綜合上面所説的,一個股東或者是董事對於遵守忠實義務來説是特別重要的,忠實義務的產生就是為了讓大家可以更好的遵守自己的義務從而保障公司不會出現任何不合法的事情,只要有一人違反必定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受到法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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