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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抗辯法定事由是什麼

票據抗辯事由如下:
1、以票據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無效所主張的抗辯。
2、票據權利無法行使。
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喪失受領票據金額的能力。
4、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據時不符和法律規定的條件。
5、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領票據金額的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三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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