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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東的訴訟權權益有哪些?

普通股股東的訴訟權的權益:

普通股股東的訴訟權權益有哪些?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股東大會,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的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普通股股東的訴訟權相關的法律規定

第63條規定:“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看似對董事責任的規定,但實際上它既沒有界定追究責任的主體,也沒有規定追究董事、監事、經理責任的程序,尤其是沒有明確規定在上述人員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時可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責令其履行賠償責任。如果依條文中“給公司造成損害的”之文意,最多隻能是賦予了公司訴權,而並未賦予股東訴權。《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這是我國立法對股東訴權的唯一直接規定,但該規定同樣“不徹底”和缺乏可操作性。首先表現在條文以董事會的決議違法為要件,但如果董事會的決議形式上沒有違法,而實質上是董事長單獨拍板決定的呢?這將使股東對董事會行使訴權困難重重。其次,條文以決議侵犯股東利益為要件,但事實上董事會的決議往往損害的是公司利益而很難認定其直接損害了股東利益。最後,該條規定也只是賦予股東要求董事會停止違法行為的權利,而並未賦予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更不必奢談要求董事對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普通股股東訴訟權有關的法律規定只有公司法中的兩條,但也並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出追究責任的有關主體。普通股股東的訴訟權權益包括公司決策參與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認股權和剩餘財產分配權四個,在涉及到財產分配的問題上,普通股股東在優先股股東之後才能進行分配。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普通股股東的訴訟權權益有哪些?”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