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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東變更交税嗎?

一、自然人股東變更交税嗎?

自然人股東變更交税嗎?

作為自然人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自然人股權轉讓行為,轉讓方需要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即:以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轉讓方以原價轉讓的,不交個人所得税。

二、七種情形的股權轉讓要交税

(1)出售股權;

(2)公司回購股權;

(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

(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户;

(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6)以股權抵償債務;

(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以上情形,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因此都應當屬於股權轉讓行為,個人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三、股權轉讓中涉及的税收

(一)營業税

《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國税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 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營業税。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税目徵税”。2002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 (財税[2002]191號)對這種行為徵税辦法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 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國税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新規定內容不符的 予以廢止。

(二)企業所得税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1、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國税函[2004]390號規定:企業在一般的 股權買賣中,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 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國税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投資企業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企業適 用的所得税税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國家税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税、免税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税前收益後,併入投資企 業的應納税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税。根據以上規定,投資企業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資企業的影響先由被投資企業進行利潤分配然後轉讓股權,以達到減輕所得税 費用、提高税後淨收益的目的。

(三)個人所得税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合理費用,是指納税人在轉讓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營業税、城建税、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而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是指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税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對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合法憑證而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主管税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其財產原值。

企業在建立後也是會通過發售公司的股份來實現吸收資金的情況,那麼股東在認購了企業的股份後就可以依法享受企業的收益權,同時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將企業的股份進行轉讓或者出售,如果在出售股份時的價格比購入股份的價格高時就需要支付一定的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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