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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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組什麼時候解散

一、破產清算組什麼時候解散

破產清算組什麼時候解散

管理人於辦理註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清算組解散。

《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破產企業清算組的職責或功能具有特殊性

依據《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破產企業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

1、接管破產企業。向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有形資產清冊,接管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管組的,由企業監管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進行移交;

2、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

3、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4、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5、進行破產財產的委託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6、 依法提出並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報告;

8、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9、辦理企業註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可見,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其對外代表機關(一般為法定代表人)和內部執行機關(一般為董事會、總經理和各業務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繼續履行企業正常管理職責,其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的職責由清算組接管後代為履行。

一般破產清算組的解散都是在公司辦理了註銷登記,公告終止之後。而作為破產清算組也有自己的職責,包括接管破產企業、清理破產企業的財產、管理和處分破產財產、提交清算報告、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辦理企業註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而破產清算組的成立一般是自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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