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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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有哪些?

一、不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有哪些?

不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有哪些?

1、與破產債權人及債務人有利害關係的不得充當破產管理人,這是破產管理人迴避制度的體現。如果破產管理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有利害關係,就難以保證其公平執行職務。破產管理人的中立性是指利益歸結上的無關性,即破產管理人的得失必須不受破產程序中各法律主體實體利益變化的影響。我國《破產法》第24條規定: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2、曾經受破產宣告未復權者不得擔任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在破產清算中擁有廣泛的職權,如果由尚未解除債務責任的破產人擔任破產管理人,可能會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從而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此類消極資格我國新破產法未作限制,依據有關規定: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有重大債務糾紛的不能指定為管理人。

3、破產管理人在一定時期內沒有財產、經濟方面的犯罪或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由於破產管理人要管理大量財產,這就要求破產管理人不僅要有相應的專業知識,還應具備良好的品行操守。關於管理人人格品行的規定包括: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吊銷過相關專業執業證書、涉嫌違法行為、曾在執業、經營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曾被人民法院從管理人名冊上除名等(不得當任)。

二、執行中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嗎?

可以。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可以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企業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一章第三條中規定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二)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債務到期公司無法清償的,可以由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對於國有企業或與社會民生有密切關聯的私營企業,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其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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