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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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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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房產被拍賣行拍賣200萬,現法院想把房產要回,由法院來處理,法院不能把潑出去的水收回來。

拍賣行不鬆手,是因為法院先前已經履行了拍賣手續,拍賣單位也要賺錢。收回去了,拍賣公司到哪裏賺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