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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內關於計薪方式

勞動合同內關於計薪方式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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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解除方式


合同解除包括三種方式,即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

協議解除由合同當事人達成一致即可;

約定解除,即在合同中對在何種條件下當事人享有解除權進行約定;

對於法定解除,一般認為主要是基於《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規定,即包括不可抗力、預期違約、遲延履行等情形。對於因情勢變更原則當事人一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的,則較少受到關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基於情勢變更原則,當事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有明確的規定。

在協議解除的情形下,因遵循當事人意思自願的原則,且不需要當事人單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較少發生糾紛。但對於法定解除以及約定解除的情形,因為需要當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條件下,作出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實踐當中,當事人往往容易對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或事實依據,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產生爭議。

由上文可知,其實法律對合同的解除以及勞動關係的解除並沒有明文規定,也就是説,對於法院能否判決解除勞動關係的問題,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就沒有依據可尋。因此,如果是想要解除勞動關係,最好根據上文講到的三種方式來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