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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摔傷代理詞範本

逛商場的時候可能會發生一些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傷害事故之後,商場應該積極配合解決,如果商場沒有配合解決的話,受害人可以請律師進行起訴,這時候就需要寫一份代理詞提交到法院,那麼這樣的商場摔傷代理詞怎麼寫呢?相信很多人對此都有疑問,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商場摔傷代理詞範本

代理詞

審判員:

XX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的委託,指派本律師擔任其代理人,現就本案事實與法律問題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作為商場經營者對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法定義務。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原告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

1、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告作為商場經營方對購物的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該義務屬法定義務。

2、被告未依法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明顯過錯。

根據監控視頻顯示,原告系從二樓踏上電梯口銜接處突然摔跤的,顯然系滑到的。監控視頻及原告提供的照片均可證實涉案電梯口銜接處光滑,且有斜坡,沒有防滑墊等防滑措施。再加之,案發地面剛被保潔員拖過,地面潮濕,更易導致行人滑到。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被告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被告作為經營者對其可能存在危險設施,未做出明確的警示,並説明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二、關於涉案電梯口是否潮濕的問題。

1、證人陳某某系與原告同去購物的,其陳述地面確實有水,原告系滑到的,與監控視頻一致。證人陳某在接到原告電話後,趕到事發現場也證實案發時地面潮濕。證人李某案發後到醫院看望原告,並清楚看到原告褲子是濕的。另微信記錄、電話錄音亦可證實案發時地面潮濕的事實。上述證據與監控視頻形成證據鏈,應當予以認定。

2、另被告拒絕提供案發當天下午完整的視頻,僅提供剪接的部分視頻。因此,原告在庭審前申請法院調取案發當天下午完整視頻。庭審前一天,代理人陪同本案主審法官、書記員前去調取視頻,被告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在雙方未對賠償事宜協商一致,明顯存在爭議的情況下,被告應當對監控視頻這一重要的證據予以完整保存。被告作為監控視頻的持有方,不能提供完整視頻,應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後果,應推定原告主張案發時地面潮濕的事實成立。

三、關於本案傷殘適用標準的問題。

1、對於現實中大量的既不是職工工傷又不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到底應適用何種標準事評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卻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1月12日下發了關於統一適用《職標》中有關條款的通知,該通知中規定:“在最高法院出台新的規定前,人身損傷案件的傷殘評定,統一適用國家《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2、耒陽市人民法院以往類似案件適用的也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因此,本案應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四、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才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特殊體質不是法律上的過錯要件,本案原告作為特殊體質的受害人不應分擔損害。

侵權人行為違法,有損害結果,侵權人主觀有過錯,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具備上述四要件的人身損害,侵權人必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如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這是法律的一般規定,但現實中的具體案例是紛繁複雜的,在受害人體質具有特殊性,且其損害的後果與該特殊的體質存在有一定因果關係的情形下,受害人是否應分攤侵權造成的損害後果,這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存在着模糊的認識。

1、從損害的結果看特殊體質的受害人不應分攤責任

受害人雖然原先存在小兒麻痺症後遺症,並不影響受害者的正常生活。在遭到侵權後,身體活動才出現障礙,正常的日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從受害者自身的感受來看,身體活動障礙的出現,純粹是由於侵權的外力作用導致,而由受害者來分攤其損害後果而產生的費用,顯然是沒有道理的。

2、從損害的過錯看特殊體質的受害人不應分攤責任

特殊的體質是受害者原先身體的一種狀態。對這種業已形成的身體狀態,從法律過錯的角度看,受害者既不存在過失,也不存在故意。既然不存在法律上的過錯,由此特殊體質作為原因力的一部分而導致的損害結果,因其缺乏法律上的過錯要件,是不可以適用過失相抵原則的。侵權人因侵害了特殊體質的人而造成的損害結果,不能指望由受害人來分攤其損失。同樣,重危病人被撞後死亡,盲人掉進未蓋井蓋的下水道等,是絕不應當讓受害者自己來分攤其損失的。

所以,無論最後的損害結果與受害者自身體質的特殊性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只要侵權行為確係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之一,受害者所產生的全部損失,就應當由侵權人全額賠償。受害者就自身的身體狀況不存在法律上的過錯,故不應當為此而分攤責任。

3、從利益的衡量看特殊體質的受害人不應分攤責任

法律的內在價值在於調整社會秩序,法律的外顯價值在於公平正義。在社會秩序的調整過程中,作為生命健康權應該高於其他一切權利。這是人身損害侵權賠償案件中所應當具有的價值取向。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能夠出現的權利衝突無非是侵權人的財產權和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權之間的衝突。生存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也是人類社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首要條件,就人類社會整體來看,沒有對生存權的保護,人類社會的一切都將變得毫無意義。因此,在平衡侵權人的財產權和生命健康權的關係時,法律應當體現對生命健康權保護的強化。在這種基礎上的平衡,才能體現出法律所應具有的正義感,從而獲得社會的認可。

人類現實世界中的一切爭議最終均要以抽象的法律條文來作為解決矛盾的依據,但抽象的法律條文絕不可能涵蓋豐富多彩而又千變萬化的現實世界中的一切情形。這時,就特別需要本案法官站在以調整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對現實的爭議進行價值判斷,賦抽象死板的法律條文以活的靈魂,從而才能正確運用法律,體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因此,在這種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的原則之下,只要受害者主觀上沒有過錯,且侵權行為確是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之一,侵權人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從而使受害人受損害的生命健康權得以順利回覆。

4、從監控視頻看,受害人系正常行走,沒有任何不當行為,不應認定有過錯。

五、被告以所謂“別人沒摔,就你一人摔傷”的概率論為由予以抗辯,系沒有法理依據的。

1、這種邏輯推理不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在人身損害侵權賠償糾紛中,認定賠償責任成立具備四個要件即可,侵權人行為違法,有損害結果,侵權人主觀有過錯,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侵權人的過錯僅是構成侵權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事物情況A,則必然沒有事物情況B;如果有事物情況A而未必有事物情況B),而不是充分條件(滿足A,必然B;不滿足A,不必然B,則A是B的充分條件)。

2、以所謂“概率論”來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混淆邏輯的,混淆視聽的,是沒有法理依據的。那試問:達到什麼概率才能構成侵權呢?九十九人過去會摔傷,一人沒有摔傷,那也可以不構成侵權,因為還有一人沒摔傷。按照被告的邏輯推理會導致什麼樣的結果呢,現實中很多案列侵權人就無需承擔責任,如重危病人被撞後死亡,盲人掉進未蓋頂下水道受傷,道路交通事故臨時停車未設置警示標誌發生的交通事故等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就成一紙空文,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案由也可以取消。

綜上,被告未依法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原告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責任。

此致

代理人:

2015年6月25日

相關法律條文: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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