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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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概念應怎樣理解

一、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概念應怎樣理解

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概念應怎樣理解

所謂新聞侵權,是指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通過新聞傳播媒介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格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名譽權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權,因而侵害名譽權就成了最常見的新聞侵權行為。實踐也同時表明,至今為止的新聞官司,絕大多數都表現為侵害名譽權案件。從1983年1月到1994年10月共發生的180起新聞官司中,“涉及公民名譽權的有122起……涉及法人名譽權的有31起,還有6起刑事誹謗案”。

名譽是指社會對特定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用、才幹等方面的社會評價以及這種社會評價給公民帶來的精神享受。“名譽的核心是社會評價。”這是理論界普遍接受的看法,但是關於什麼是名譽權,目前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定義,有關名譽權的訴訟也只能參照一些法學專家的意見。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對其名譽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就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及自我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

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對於根據自己的觀點、行為、工作表現所形成的有關其素質、才幹、品德的社會評價等方面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譽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雖然諸多學者對名譽權的表達各有不同,但結合他們定義的共同點,可以認為,名譽權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自己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公民的名譽權可以按照自身的觀點、行為等表現相關進行評判。任何團體和組織不可以侵害這類公民的合法權益,侵害這類人員的名譽。造成傷害的一定要積極的進行賠償,更正這類違法行為,獲取這類受害人員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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