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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不合格地域管轄權如何確定?

產品質量不合格地域管轄權如何確定?

一、產品質量不合格地域管轄權如何確定?

產品質量不合格地域管轄權確定的原則是:在被告所在地提起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糾紛管轄權一般是侵權人所在地,管轄法院也可以是侵權行為實施地。在確定具有管轄權之後,購買產品致使自己受到侵害的受害者,可以直接提出實施,並要求對方支付可以彌補自己所示的賠償金。發生產品質量糾紛之後,若是無法確定管轄法院,不能起訴。

二、指定管轄的要件包括哪些內容?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所謂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災等無法行使管轄權;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因當事人申請回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迴避,無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應由上級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指定其他適宜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

所謂爭議,包括相互推諉或者相互爭奪。通常是因為法院之間轄區界限不明,或者對法律的規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護主義為其局部經濟利益爭先立案。不論屬於哪種原因引起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3)受移送的同級人民法院發現移送錯誤時,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管轄。

(4)上級人民作出指定管轄期間,審理中止。

如果雙方因產品質量不合格產生糾紛需要進行起訴處理的,可以提出指定管轄權的申請,這是合理的行為。但是指定管轄權是需要及時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在提交申請之後由上級人民法院及時的通知到申請的當事人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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