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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維權與“碰瓷”的界限是什麼

此前,有食客稱7月13日晚上在杜海濤餐廳就餐後出現腹瀉,被診斷急性腸胃炎。食客與餐廳協商,餐廳原本承諾在7月16日賠償食客醫療費,但之後餐廳“以敲詐勒索人很多”為由不予處理。食客不滿餐廳做法,發微博公開此事,由於餐廳負責人之一是湖南衞視著名主持人杜海濤,因此被媒體廣泛報道,引起網友討論。餐廳終於在7月20日凌晨發表聲明。稱7人腹瀉就醫非碰瓷!聲明出街之後,深夜未眠的網友紛紛留言,分成兩派:一方表示當天食客只有七人出現腹瀉,質疑七人有敲詐嫌疑;另一方認為,每位食客賠償400元而已,這樣也算敲詐?

合法維權與“碰瓷”的界限是什麼

網友們的爭論其實可以轉換成一個法律問題:合法維權與“碰瓷”的界限是什麼?

首先對於合法維權人們比較好理解,即利用合法途徑維護自己被損害的合法權益。而對於“碰瓷”的實質卻不甚瞭解,“碰瓷”實質上是一種脅迫。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將脅迫定義為:以給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下面將以小案例的形式分析脅迫的認定和情形。

一、手段不法

例:甲是一位學生,偶然間得到一件珍貴的古董。乙聞悉後,遂對甲説:“給你一萬元,把那件古董賣給我,不然我就把你扔進河裏。”因為乙是當地出了名的大惡人,甲無奈,答應把古董賣給乙。

在這則小案例中,乙以要挾甲生命安全的手段,以此買甲的古董,這是典型的手段不法的脅迫。

二、目的不法

例、甲乙是朋友,突然有一天甲對乙説:“與我一起去開一家賭場吧,不然我就去告發你偷税的事。”

在這起小案例中,告發偷税本是人民應盡之義務,但其目的在於達成法律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因而具有不法性,這是典型的目的不法的脅迫。

三、手段目的關聯之不法

例、甲因為做生意失敗,欲向朋友乙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擔保。甲知道醫生丙曾誤用藥物致人死亡,以告發其事脅迫丙做保證人。

在這則小案例中,保證行為乃法律允許,揭發犯罪亦無不當,但以告發犯罪為手段,脅迫他人作保,其目的不在於回覆所生的損害,與犯罪行為不具有內在關係,顯失平衡,具有不法性。這是典型的手段目的關聯之不法。

合法維權:甲無照駕車違規超速撞傷乙,乙對甲説:“如果不馬上賠償,就告發你犯罪。”因為其目的(賠償)與手段(告發交通肇事罪)具有內在關聯,無不法性,屬於合法維權。

總結脅迫主要有三種情形:手段不法、目的不法、手段與目的關聯之法。而合法維權的特徵往往是:在同一件事件中,手段與目的關聯合法。

回顧杜海濤餐廳聲明事件,消費者利用發微博的手段維權是合法的,發微博的目的是請求醫藥費賠償,那麼目的也是合法的,且手段與目的之間存在關聯,所以本次事件中的消費者應該屬於一種合法維權而非“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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