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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有關懲罰性賠償的法條有哪些?

一、法律中有關懲罰性賠償的法條有哪些?

法律中有關懲罰性賠償的法條有哪些?

1、我國現行法律體現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法律條款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共兩款,都是關於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 其中第一款是關於欺詐行為的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規定實質上是關於經營者違約行為的懲罰性賠償。第二款是關於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的賠償,這一規定實質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懲罰性賠償,屬於侵權行為的損害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二、環境侵權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確立:

(一)明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條件

1、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2、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

3、侵權行為要造成損害後果

4、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二)明確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原則

由於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環境侵權領域是一個新事物,為了平衡加害者與受害者之間的利益,實現社會正義,在計算懲罰性賠償金額時應考量加害者的主觀態度、經濟實力、獲利情況,加害者是否初犯或再犯,受害者和環境利益的損害結果,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等各方面因素。

(三)明確懲罰性賠償的抗辯事由

為了體現法律公正之精神,我國侵權法對侵權行為的侵權責任規定了抗辯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第三人侵權、緊急避險、不可抗力等。由於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特殊性及環境侵權行為的複雜性,在環境侵權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時,明確環境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顯得尤為重要。

(四)建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基金

環境侵權不同於一般侵權,環境侵權造成的損害往往具有波及範圍廣、受害人數多、後果嚴重、危害性週期長等特點,因此,在環境侵權中往往會出現部分受害者提起環境訴訟,而部分尚處於階段的受害者未能提起訴訟。如果只對前者進行補償,而不對後者進行補償,則有違法律公平之精神。為了消除這種不公平現象,在環境侵權中應設立懲罰性賠償基金。

懲罰性賠償是對違法的行為的一種處罰,懲罰性賠償的情況包括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欺詐行為的賠償等,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條件包括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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