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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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營養費怎麼計算

人身損害營養費怎麼計算

人身損害營養費怎麼計算

(一)經法醫鑑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24條僅有“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可謂簡單明瞭,而在這之後面卻包含諸多問題,幾乎可以説沒有一點點的可操作性。

1、“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是否可以認定為是法律委託或賦予醫院的權利,是否每個受害人都手持醫院的營養證明或處方,這營養證明或處方由具有什麼樣的資格的醫務人員出具。這些證明與處方在民事訴訟中屬於什麼性質的證據,如何質證與採信對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都是一個未知數,讓審判人員如何應對。

2、什麼是營養品,是肉禽蛋海鮮類、參類、還是保健食品或者補藥。眾所周知,不同的病情,對於食物有作不同的要求,即使同一食品不同的烹製方法其營養也有相當大的差異。醫院出具營養證明與處方是否在其職權或服務範圍之內,從醫患雙方的服務合同關係來看,其出具的意見是否伴隨着必然的不公正性,在訴訟中,營養證明或處方在訴訟質證如何證明其證據的“三性”,一方當事人對其提出異議時,合議庭應當如何處理。如果醫院以無法律依據或醫院規定拒絕出具意見的,法官又以什麼作為“參照”。《解釋》第24條顯然賦予了醫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權。

(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身損害賠償如果需要營養費的話,需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或請法醫作出鑑定。

1、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在當今日常生活中,人們注重生活品質,廣泛重視營養的補充的前提下,傷者的營養費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須的營養品,因此對於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範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

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

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作出鑑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人身損害營養費是根據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的,而一般需要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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