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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串換協議

倉單串換協議

倉單串換協議

倉單串換協議

(倉單串倉單)

甲方(客户):    合同編號:

電話:      傳真:

乙方:

電話:      傳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大連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大連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櫚油、焦炭、焦煤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等有關條款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條款如下:

一、倉單串換內容:

甲方將其所持有的  手豆粕標準廠庫倉單轉讓給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機構,由乙方將廠庫開具的  手豆粕標準倉單提供給甲方。

二、倉單串換費用:

(一)單價:串出廠庫升貼水元/噸-串入廠庫升貼水元/噸+現貨價差元/噸+廠庫生產計劃調整費元/噸,共計元/噸。

(二)數量:噸。

(三)總價:元。

大寫:元整。

三、費用承擔

甲方將豆粕倉單轉讓給乙方同時,結清倉儲費用且此後不再支付倉儲費用,之後產生的倉儲費由乙方支付。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方須在簽訂合同後的2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部串換費用並完成倉單轉讓,乙方應於簽訂合同後10個工作日內為甲方在大連商品交易所註冊串入庫的豆粕標準倉單。

五、違約責任:

簽署串換協議後,任何一方違反約定(包括但不限於未按協議約定支付串換費用等)造成本協議無法履行,且本協議未規定違約後果的,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結算價×協議中的倉單串換數量×5%。

六、爭議解決:

本合同任何一方違約,如協商不成則向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合同生效條款: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傳真件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

(蓋章)        (蓋章)

開户行名稱:       開户行名稱:

開户行帳號:       開户行帳號:

二○一  年  月  日      二○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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