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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合同怎麼寫

附條件的合同怎麼寫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寫附條件合同,首先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是屬於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具有不確定性。
第二,所附條件必須合法,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第三,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第四,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寫附條件合同,附的條件滿足以上四點的,該附條件合同才會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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