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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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生效時間如何確定?

一、效力待定合同生效時間

效力待定合同生效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效力待定的合同自追認之日起生效,但效力溯及簽訂之日。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48條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均屬於效力待定合同,須經權利人追認方能生效。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權利人的追認是效力待定合同確認生效的主要事由,追認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口頭方式作出,也可通過書面方式作出,追認通知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追認權屬於形成權,即只需追認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無需相對人同意。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

1、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有瑕疵,當事人缺乏完全締約能力或者處分能力,需待追認權人的追認,因而效力待定。當有關條件成就後,效力待定合同即變為有效合同,對權利人產生法律效力。而是處於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於有效合同,也不同於無效合同,也有別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於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3、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後,其效力確定地溯及於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後,自始無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並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第三人同意或承認,在第三人追認或行為人取得處分權後合同有效。

從上文來看,效力待定合同生效時間取決於該合同的追認之日,即追認權利人的追認通知達到相對人之時生效,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不同於生效時間,效力是自簽訂即產生的。該類合同還有很多特性,比如效力生效時間以及追認期限與主體等,這些也都是其與很多其他合同相區別的原因。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銀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