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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佔有改定能設立質權嗎?

一、通過佔有改定能設立質權嗎?

通過佔有改定能設立質權嗎?

交付作為動產質權的生效要件,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作另外的約定,否則無效。創設質權的行為應當公示,公示是質權的生效要件。質物依其性質可以移轉佔有的,應當交付,不能以佔有改定方式設定質權。

“如許設定人仍繼續質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質權,則等於無公示方法的動產抵押之設定,不免有害於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權或質權之第三人利益,而動搖一般動產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佔有質物,禁止以佔有改定之方法,以設定質權。”

故以佔有改定方式設立質權行為無效,應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二、分類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出質人也可以將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這時質權稱為權利質權。

三、特徵

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請求權。質權獨有的特徵是:

(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權人佔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佔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佔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質押與抵押的最根本的區別是是否轉移佔有。質押為轉移佔有的擔保物權,而抵押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

質押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所佔有的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

四、可以出質的權利類型

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

5.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

當債務人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償還債務時,債權人也是依法佔有質權的,質權以債權人佔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所佔有的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可以出質的物品類型包括了匯票、股份、股票等,同時也會包括可以轉讓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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