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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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的生效時間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合同要約的生效時間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合同要約的生效時間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的有效期間是要約效力的存續期間,也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時間,所以又稱之為承諾期限。在此期間之內,受要約人如果予以承諾,則合同成立;超過此期間未為承諾,則要約失去效力。

在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方面,存在發信主義和到達主義之分,我國《民法典》奉行到達主義: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這裏所説的到達,應該是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可以接觸、控制的地方,並非是指到達受要約人的手中。

要約的存續時間應該視不同的情況作出判斷:如果要約確定了承諾期限,應按此期限計算;而在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時,如果是以對話的方式作出要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應當及時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約人在非對話要約中未確定具體時間,則應以通常合理的時間為承諾期間,所謂通常合理時間應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和承諾到達要約人所必須的時間。

二、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要約人向誰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

(四)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否則無法承諾。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五)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在送達到以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的拘束力。

只有具備上述五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並使要約發出後產生應有的拘束力。

綜合上面所説話的,合同要約也需要獲得對方同意之後才能實施的行為,一般對於要約成立的時間必須要達到受要約人時才會生效,只要合同成效意味着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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