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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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債務承擔合同及其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免責債務承擔合同及其生效的條件是:

免責債務承擔合同及其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1.須作為債務承擔標的的債務具有可轉移性

一般而言,以下債務不具有可轉移性:

(1)依性質不可轉移的債務

例如,以債務人的特定技能為基礎的勞務之債,通常不可轉移。如聘請某著名畫家作畫,若畫家轉而由其弟子代為作畫,顯然違背債權人的初衷。因而該類債務不可承擔;

(2)當事人約定不可轉移的債務

若當事人約定不得由他人承擔債務,則依據合同自由原則,該債務當然不可轉移。但若事後當事人變更其約定,或在對方做出債務承擔時表示同意的,則視為該債務已可轉移;

(3)依法律規定不可轉移的債務

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得將標的物交由他人保管,這可視為法律上限制債務承擔的實例。

2.須有有效的債務承擔合同

債務承擔合同是以債務的轉移為目的的合同,除了應滿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債務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須經債權人同意。

因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導致債務主體變更,從而可能增加債權實現的風險。因此若由債務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該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應當由債權人同意後方能產生債務承擔的效力。

(2)債權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應當不違反債務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

若債權人直接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理論上認為該合同雖無債務人的參與,但債務人因該合同純獲利益,因此並無否定該合同效力的必要。

但若債務人明確表示反對,或者依合同簽訂時的具體情況可推知債務人將反對該合同的,則不能產生債務承擔的效力。蓋因債務仍然屬於債務人的“消極財產”,債務人對其有處分權,若債務人反對債務承擔的,債權人和第三人不能違揹債務人的意思而行為,否則即與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不符。

免除債務承擔的效力:

1.就被承擔的債務,承擔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退出債的關係,不再負擔債務。

2.新債務人取得原債務人基於債權債務關係所享有的抗辯權。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因此,新債務人可以就債務未成立、被撤銷、已清償、同時履行抗辯權等進行抗辯。但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反對債權,通常並不能由新債務人以此主張抵銷。此外,承擔人基於承擔債務的原因關係而對原債務人享有的抗辯,不得對債權人主張。

3.從債務和從權利轉移。

(1)從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例如,附隨於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違約金債務等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也一併由新債務人承擔。

(2)從權利

對於原債務的擔保原則上一併轉移。具體而言,承擔人或者原債務人自己設定的擔保物權,應推定當事人同意其隨同債務一併轉移;法定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則當然轉移;惟承擔人和原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原債務人提供擔保的,在債務承擔時除擔保人同意繼續擔保者外,債務移轉時,擔保隨之消滅。

綜上所述,這個免責債務承擔是指新債務人替代原來的債務人來履行債務,原債務人退出債的關係,其原有的履行責任被免除,而免責債務承擔合同的話是有一定的生效條件的,而且這個免責債務承擔的效力也是有一定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