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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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解決?

如果為了避税簽訂了兩個價款不一樣的合同,因為該合同中的價格是為了避税而約定的,雙方當事人不會按照該價款履行。

避税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解決?

但是,除了有關價格的條款,其他合同的條款諸如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條款並不存在無效的情形。那麼,該合同除價格外的條款還是有效的。也就是説,該合同屬於部分無效合同。

我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如果納税人沒有及時申報納税,那麼就涉嫌逃税。不過,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要看是否滿足逃税罪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4)構成逃税罪的量刑標準:《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所以,納税義務人通過陰陽合同避税,滿足逃税罪的立案標準的,可以構成逃税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首先,避税合同就是一種違法合同,因為很多人通過陰陽合同來進行避税,所以在合同上面很有可能會造成一定的糾紛問題,如果該涉及到陰陽避税合同,那麼則按照實際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來進行旅行,而無法律效力的避税合同將會視作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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