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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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處理流程有哪些

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處理流程有哪些

一、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處理流程有哪些?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二、合同糾紛案件開庭後法庭調查流程有哪些?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三、合同糾紛案件開庭後被告提起反訴的條件有哪些?

1、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此為主體的特定性。

2、須反訴與本訴之間有牽連關係。

3、須在本訴進行中提出反訴。

4、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

5、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序。

四、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8、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了合同糾紛案件以後,對案件的審理流程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法院會嚴格按照法定流程審理民事案件。合同糾紛案件開庭後,法院不一定會在第一次庭審結束後就宣告判決結果,但法院會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對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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