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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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約金的最高約定怎麼看?

首先,應考慮違約金本身的約定情況。

關於違約金的最高約定怎麼看?

違約金的約定存在兩種形式:一是約定固定金額,二是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在約定固定金額的情況下,參照《民法典》關於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本金的20%,超過部分不予保護的規定,將違約金數額與合同標的總額相比較,如果違約金高於合同標的總額的20%,宜認定為“過高”,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超過部分不予保護。凡存在以上情況,只要當事人申請,法院就應當依法予以調整。

其次,考慮約定違約金時的具體情況。

可以這樣認為,一般情況下,合同當事人是不會約定過高違約金的。但凡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均或多或少有當事人主觀或客觀的原因。有些是急於達成合同,而接受對自己明顯不利的違約金條款;有些是為了表明自己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接受過高的違約金條款;有些是輕信自己根本不會違約,會順利履行合同,隨便籤訂高額違約金條款;還有一些是因一方佔據絕對優勢地位,另一方無奈簽下此類合同。簽訂過高的違約金條款往往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依法予以調整。

再次,考慮當事人違約的具體情況。

正常情況下,當事人都不願意違約。在當事人不是故意尤其不是惡意違約而是受客觀情況影響不得已違約,守約方所受的損失並不嚴重的情況下,嚴格適用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則往往是導致違約金過高的結果。

第四,考慮正常理性人對違約金約定情況的可能評價。

如果讓一個具有正常理性的人簽訂同一合同,在約定違約金時不會約定同樣高的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標準,那麼,可以認定約定的違約金“過高”。

第五,違約情節嚴重導致計算的違約金絕對數額偏大不應視為違約金約定“過高”。

違約金本身具有懲罰性質。在約定違約金計算標準而標準本身並不“過高”,但違約方違約情節嚴重,如時間長,數量多等,因而計算出違約金絕對數額可能偏大的情況下,不應視為約定違約金“過高”進而予以調低。否則,違約方會視合同約定如遊戲,隨意違約,違約金條款不能充分發揮警示、制裁違約行為的作用。

法律規定合同的違約金不能過高,需要基本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違約金的規定,需要考慮的問題包括違約情節,當事人違約的具體情況,約定違約金時的具體情況,約定違約金時的具體情況還有違約金本身的約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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