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當前位置 /首頁/合同事務/合同糾紛/列表

要約、要約邀請要約承諾存在着法律效力嗎?

一、要約、要約邀請要約承諾存在着法律效力嗎?

要約、要約邀請要約承諾存在着法律效力嗎?

要約和要約承諾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而對於要約邀請是不發生任何的法律效力。

1、要約的效力。《民法典》第482條規定:“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觀上載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瞭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後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2、承諾的效力。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將近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的生效亦採取到達主義,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條 【承諾生效時間】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3、要約邀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採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化為要約後賦予其法律效力。

二、要約在什麼時候失效?

要約發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1.要約的撤回。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通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要約是以一方當事人以締結的目的,從而向對方提出合同的條件,並希望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提議,對於要約的方式有很多種,除了有要約之外,還有要約的承諾,只要雙方的合同成立,那麼就會產生法律的效力。

TAG標籤:承諾 法律效力 要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