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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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權利轉讓有什麼效力

一、合同權利轉讓有什麼效力

合同權利轉讓有什麼效力

1、轉讓合同權利的內部效力

(1)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權利,讓與人脱離原合同關係。如果是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係,成為與原債權人共享合同權利的新債權人。

(2)合同權利轉讓時,受讓人取得與合同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保證債權、擔保物權、完全債權、違約債權等,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1條)。

(3)讓與人應將合同權利的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其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報信函等。

(4)讓與人對轉讓的債權負擔保責任,凡因債務人主張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而使受讓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讓與人應當負責。

2、轉讓合同權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因轉讓通知,雙方完全脱離合同關係。讓與人不得再受領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也不得再向讓與人履行原來的債務。否則,在前者場合,成立不當得利;在後者場合,不發生清償效果,債務人仍須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但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前向原債權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債務免除也有效。

(2)在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後,即應當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而履行債務。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而成為新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為了保護債務人不因轉讓合同權利而受損害,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均可向受讓人主張(《合同法》第82條),此處之抗辯,包括債權不發生、債務未屆清償期等。

債務人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抵消規則向受讓人主張抵消(《合同法》第83條)。合同權利轉讓後,債務人還可因某種事實取得對於受讓人的抗辯權。例如合同權利轉讓後時效完成,債務人依此可拒絕履行;終期到來時,債務人可主張合同終止等。

二、哪些合同權利不能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於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係訂立的,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會使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動搖合同訂立的基礎,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當事人基於信任關係訂立的委託合同、僱傭合同及贈與合同等,都屬於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的合同。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對權利的轉讓做出特別的約定,禁止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這種約定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同時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那麼對當事人就有法律的效力。債權人應當遵守該約定不得再將權利轉讓給他人,否則其行為構成違約。

但是,合同當事人的這種特別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債權人不遵守約定,將權利轉讓給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實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轉讓的權利,該轉讓行為就有效,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轉讓行為造成債務人利益損害的,原債權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權利

我國一些法律中對某些權利的轉讓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對於這些規定,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擅自轉讓法律禁止轉讓的權利。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或者債務人轉移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如果債權人向批准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權利轉讓請求時,批准或者登記機關經審查,未同意其轉讓的,該合同的權利就屬於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權利,債權人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將權利進行轉讓。

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主要區分為了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各位可以在上文中進行了解。不過在具體進行合同權利轉讓的時候,需要注意,我國明確規定了一些權利是不能進行轉讓的。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同時還能就你的具體問題,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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