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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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後哪些條款還有效?

一、合同無效後哪些條款還有效?

合同無效後哪些條款還有效?

合同無效的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而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按照全部還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為:

(1) 全部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3、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表現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2、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4、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善意取得。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二、部分無效合同是什麼意思?

部分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其餘部分內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認定合同無效應當完全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主要原則如下:

(1)不非(違)法即合法有效原則。法國法認為“如不能認定不是無效,可以認定有效”,此規則可以作為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鑑。

(2)慎重對待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應當以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違反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

(3)認定合同無效一般應以當事人請求為前提,法官不要輕易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民法典》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

合同無效分為兩種,一是分為部分無效合同一是屬於全部無效合同,如果是屬於全部無效合同的話,該合同所有的內容不受法律所進行保護。所有條款都是屬於無效條款,而部分無效則是隻有屬於法院判決無效的那一部分無效,有效的部分雙方還是需要進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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