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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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與締約過失有什麼區別?

違約與締約過失有什麼區別?

違約與締約過失有什麼區別?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承擔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者過失違背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兩者從表面上看很相似,卻存在實質性的差別,究竟案件中應當承擔什麼責任對當事人的意義也不同。其區別主要表現為:

1、產生的依據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等情形下產生的責任,此時合同並未生效,締約一方當事人違背因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通知、説明、協力、忠實、照顧等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則只能產生於已生效的合同,債務人本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因違反約定義務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保護的利益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是為了保護締約雙方從接觸、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時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信賴利益。而違約責任則重在保護合同當事人基於合同的生效,實際履行後所獲得的利益。

3、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只產生在締結合同過程中:在這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處在要約或承諾階段,或合同雖已成立但無效或者是被撤銷。而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後且已生效。合同生效後,債務人開始履行義務,如對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此時才產生違約責任。

4、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而導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的減少,如費用的支出,也包括在締約時可以預見的範圍之內,信賴人的財產應當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賴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種應得到的機會。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履行利益的損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後,而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給非違約方造成的損失,履行利益賠償的結果是使當事人達到合同完全履行時的狀態。一般而言,相比較違約責任賠償的範圍要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大。對於賠償的計算辦法、數額等,違約責任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也可事前達成合意,但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則不能合意事先達成。

5、責任形式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責任形式只能是賠償損失。違約責任的責任形式則很多,主要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定金罰則等形式。

違約是違反合同的規定,對違反合同的行為做出一定的處罰,為締約過失是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的應該認定的責任,兩者的時間的認定責任就是不同的,更別説其他的方面更是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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